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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摘要: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学历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待学校批准后,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不转户口和人事、组织关系。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的申请,待学校批准后,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含课外实习与调研、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


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成绩,60分为及格,以卷面成绩为主;如参考平时成绩,则平时成绩可占20-30%。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成绩,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课内实习和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如下:90分至100分为优秀,优秀折算为95分;80分至89分为良好,良好折算为85分;70分至79分为中等,中等折算为75分;60分至69分为及格,及格折算为65分;59分以下为不及格,非零分不及格折算为50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包括期末考试、开学补考和跨班补考;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分期末考试和补考;实践教学(除毕业设计(论文)外)考核有两次机会,期末和毕业前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只有一次机会。部分非集中考试课程不及格,需申请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准予补考。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参加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当学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教师规定完成作业和课内实验、实习报告,某一门课程缺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及缺实验、实习报告者,取消当学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补考、补做或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未参加课程的补考,其补考成绩记为零分;


(二)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后续年级该课程的开学补考;


(三)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该学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


(四)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安排毕业前补做;


(五)课程补考成绩记入相应补考栏,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


(六)实践课程不及格,只安排毕业前补做,补做及格按65分记载,不及格按50分记载;


(七)经批准,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的课程,重修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下列规定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一)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可以申请免修课程相同、课时相当的本校教学计划中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不能免修。本科学生不能以其专科成绩申请免修本科课程。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二)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近五年颁发的成绩单或者单科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本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同阶段的相同课程。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高自考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


(三)持有成人本科学位英语合格证书,持有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者成绩单,成绩合格或者达到425分,可以申请免修各学历层次基础英语课程。持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其成绩合格记为及格,优秀记为优秀;持成绩单申请免修者,其成绩按满分710分换算为百分制记载。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填写《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以毕业成绩单申请免修者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复印件的单位公章,以合格证书申请免修者出具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面授、辅导、实验、实习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果因为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学习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较低分数录取专业转入较高分数录取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业余学习转为脱产学习的;


(三)转入不同招生科类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三年级及以上年级不能转。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不得回转。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并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修读年限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二)因工作或者生活需要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在前一学期末或开学后二周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延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或者延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延续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取消其复学或延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编入同一招生科类、同一学历层次的相近专业,或者由学校作出其他安排。


(四)学生复学后应当按编入班级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并按编入班级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节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课程,经考核,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可申请留(降)级,经学校批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编班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应当持续休学的;


(四)经补考,专科和专升本科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8门的,高中起点本科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12门的;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内公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及格,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期中教学检查、毕业生信息反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教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评选和表彰办法见《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参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内公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如果对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从2020级起正式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0级以前学生按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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